定州市金源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定州市金源建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682民初455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生,住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坤跃,男,汉族,1958年3月3日生,住河北省深泽县,系原告表兄。0
被告:定州市金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东留春乡齐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48033276C。
法定代表人:董京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定州市金源建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坤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定州市金源建材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2732.89元,后增加变更为124038.07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9日上午,原告到被告经营的砖厂拉砖,在等待装车时,被砖厂的活动砖排碰伤,先后在定州市人民医院、河北省二院、深泽县医院治疗,其医疗等费用,已由定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2民初5156号确定,被告已如数支付,后原告又住院治疗,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被告未能支付,现就赔偿事宜及数额再次起诉,望法院支持诉求。
被告定州市金源建材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个体运输户,平时从事砖倒卖。被告公司2015年9月8日,经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烧结煤矸石砖、烧结页岩砖、烧结粉煤灰砖、烧结污泥砖、污泥干化处理服务、供暖服务。2019年12月26日,被告(甲方)与案外人崔新(乙方)签订《定州市金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承包合同》约定自2020年1月31日起将烧结红砖生产线承包给崔新,包括铲车司机、烧窑工、装车工及生产内所用的工人工资等。该合同约定发生工伤事故及伤亡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2020年9月9日上午8时30分许,原告在被告砖厂拉砖等待时,因擅自操作遥控器,被砖厂的活动砖排碰伤,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膀胱性尿断裂、双侧髂臼骨折、左坐骨骨折、骶骨骨折,住院18天,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9333.68元(原告主张19107.74元),2021年9月15日,经定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2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各负担50%。2021年3月24日,原告又入住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治疗,诊断为:尿路断裂;膀胱造瘘术后;多重耐药型泌尿系感染。住院13天,于4月6日出院。另原告住院前后多次到省二院及深泽县医院门诊就诊。原告伤情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省二院住院收费票据1张计34494.43元及门诊收费票据20张计2214.20元;深泽县医院门诊收费票据9张计766.88元;卫生室证明2份计914元;乐仁堂医药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计23.6元。原告提交鉴定收费票据1张计2940元。原告提交交通费票据:汽油票2张计455元;汽车客票12张计291元;高速公路票8张计304元;深石快客票4张计60元。以上事实由: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2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收费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关系、受伤的发生经过、责任认定、责任分担比例等我院(2020)冀0682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本案不再赘述。原告被诊断的病因与前期入院治疗诊断的病因相符,属后期继续治疗。省二院及县医院的费用计37475.51元,由病历、县级以上医院的收费票据证实,应当予以确认。鉴定费2940元,由司法鉴定意见书、收费发票证实,应当予以确认。交通费1110元,由汽车客票、加油费票等证实,应当予以确认。残疾赔偿金32934元(16467X20X10%),误工费37389元(90981/365X150),护理费7296元(44383/365X60),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100X13),营养费1200元(20X60)。以上各项费用共计121644.51元,原、被告各负担60822.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定州市金源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822.2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80元,原告负担1390元,被告负担1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递交或邮寄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也可以在线提起,上述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彩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温东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