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鸿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财保6号

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朝阳,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丹,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陈巧碧。

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存款406.9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诉讼保全保险(保单号:1255719192021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06.9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忠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鲍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