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财保3号

申请人: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省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府西路**上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3238107D。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历美,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芳莉,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渔溪村凯景国际城**楼**206店面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17354308X。

法定代表人:林秉仕。

申请人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号:(2020)闽0181民初7006号】,申请人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6451.19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账号:3500××××1369),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6615492020350597000001)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6451.19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账号:3500××××1369)。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爱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庄秀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