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渔溪村凯景国际城**楼**206店面。

法定代表人:林秉仕,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府西路**上实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0)闽0181民初7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何为“不动产纠纷”?《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对此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可见并非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均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适用必须涉及物权纠纷。而所谓物权纠纷,即为:因对物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如果只是债的纠纷,则应适用协议管辖或合同纠纷管辖。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必须分情况处理:若涉及物权纠纷,应专属管辖,由争议的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若不涉及物权纠纷,则应适用协议管辖或合同纠纷管辖。本案并不涉及任何物权纠纷,仅涉及关于双方的工程款支付问题而产生的债务纠纷,同时本案中诉争合同《凯景又一城(一期)消防通风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三条13.1所约定的争议管辖为“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签订地点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路××广场××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此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协议管辖,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20)闽0181民初7006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讼争《凯景又一城(一期)消防通风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违反了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案涉工程位于福建省福清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福建省凯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吴新鸿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