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204执恢33号
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09825元。
本案在执行中,2022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000元。执行中本院划拨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2)陕0204执恢33号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党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