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3民初445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4月9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1月13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
被申请人:三明市宏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36号1幢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058404438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明市宏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财产价值151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和三明市宏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1000元,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汤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