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5817号
原告:北京应星天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大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妤,河北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进。
原告北京应星天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应星天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应星天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应星天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34元,减半收取5017元,由原告北京应星天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阳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舒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