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2257号

原告:***,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西部智谷A区2栋501。

法定代表人:马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霄,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敏,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邹文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