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民初5518号
原告:***,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韶云,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吉路泉州市建筑服务产业园办公大楼成洲工业区A10栋二楼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278971624。
法定代表人:陈少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君莹,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艺臻,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达婧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洪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