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民初5509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韶云,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吉路泉州市建筑服务产业园办公大楼成洲工业区A10栋二楼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278971624。
法定代表人:陈少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君莹,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艺臻,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和被告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丹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郑怡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