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5民初1772号
原告:***,男,1989年01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奇台县。
被告: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现住新疆奇台县。
原告***与被告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位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