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

***、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5民初1772号 原告:***,男,1989年01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奇台县。 被告: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现住新疆奇台县。 原告***与被告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位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