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5315号
原告: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省级旅游度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036271XU。
法定代表人:刘玉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光,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臣,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28号安泰广场1号楼21-23层。
法定代表人:吕方平,董事长。
原告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04元,减半收取计16552元,由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明森
审 判 员 韩江龙
审 判 员 牟 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娜
书 记 员 于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