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5345号
原告: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双珠东路卓越金融广场1栋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036271XU。
法定代表人:刘玉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光,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臣,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高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127号1号楼318户。
法定代表人:高忠东,总经理。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程志磊,总经理。
原告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高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预交3080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计算为1150元),由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明森
审 判 员 韩江龙
审 判 员 牟 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娜
书 记 员 于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