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7510号
原告:***,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约50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守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崔桂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