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5296号
原告: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省级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潮石路南端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原告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诉,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依法应当公告送达,但原告没有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直接送达,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因原告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公告费,又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导致相关诉讼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据此,本案宜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青岛鑫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