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宇护神环保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宇护神环保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22民初455号
原告:***,男,1979年1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省宇护神环保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农安工业集中区甲五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宇护神环保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农安县支行,账户:×××内52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全额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农安县支行,账户:×××内52000元。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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