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德塑胶有限公司

山东恒德塑胶有限公司、宁波晟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521执10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周庄村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D5ERL37。
法定代表人:冯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升,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张家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AJ408XD。
法定代表人:张恩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德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521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德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2021年6月2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8840元(含执行费2840元)。2021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德塑胶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还款义务已执行完毕。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521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10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