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8218号
原告:青岛万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3993445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铭律师事务所老师。
被告:***,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万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万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万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万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青岛万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