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民初2829号
原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中艺高新产业园厂房B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RENW5B。
法定代表人:张书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平,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腾,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苏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炳辉路南侧天一阳光城5栋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NF96U1J。
法定代表人:俞仁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有昊,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三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10032119975。
法定代表人:叶晓东,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苏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4元,减半收取计2532元,由原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立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清晨
附:与处理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