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1506号
原告:山东聊城正鑫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路以西祥泰路以南3号院内1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弭**,经理。
被告:湖北国利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
法定代表人:**起,经理。
原告山东聊城正鑫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国利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聊城正鑫风机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聊城正鑫风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聊城正鑫风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山东聊城正鑫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