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1民初347号
原告:淄博彭焜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寿济路与***交叉路口钢材市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ERMAX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胶州河海水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京路548号东苑大厦18号楼19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780355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淄博彭焜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胶州河海水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淄博彭焜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彭焜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彭焜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保全费748元,由原告淄博彭焜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