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河海水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市胶州河海水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胶州市里岔镇河流董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1民初4479号
原告***,男,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胶州河海水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胶州市里岔镇河流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市胶州河海水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胶州市里岔镇河流董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