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河海水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山东凯沃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胶州河海水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21民初3716号
原告:山东凯沃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062991647A。
法定代表人:耿加峰,总经理。
被告:青岛市胶州河海水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548号东苑大厦18号楼19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780355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凯沃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胶州河海水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凯沃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凯沃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凯沃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41元,由原告山东凯沃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