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21执保1394号之二
申请保全人:淄博彭焜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寿济路与张北路交叉口钢材市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ERMAX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青岛市胶州河海水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548号东苑大厦18号楼19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780355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生,现住山东省莒南县。
本院执行申请保全人淄博彭焜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青岛市胶州河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保全人青岛市胶州河海水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保全人淄博彭焜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青岛市胶州河海水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