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21执保1394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淄博彭焜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寿济路与张北路交叉口钢材市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ERMAX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青岛市胶州河海水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548号东苑大厦18号楼19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780355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生,现住山东省莒南县。
申请保全人淄博彭焜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青岛市胶州河海水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83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同日,本院作出(2019)鲁0321财保218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同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青岛市胶州河海水利工程施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83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