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703民初138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武汉钰磊石业有限公司,住武汉市蔡甸区京九开发区官湖泓锦工业园A-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股东。
被告湖北京博艺展设计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钰磊石业有限公司、湖北京博艺展设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钰磊石业有限公司、湖北京博艺展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钰磊石业有限公司、湖北京博艺展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