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潍临水利建筑基础处理有限公司

潍坊潍临水利建筑基础处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724民催6号
申请人:潍坊潍临水利建筑基础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衣晓菲。
申请人潍坊潍临水利建筑基础处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案于2016年02月0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03月0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潍坊潍临水利建筑基础处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号码10500053*********,出票日期为2016年01月2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临朐县清源供水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潍临水利建筑基础处理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临朐建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潍临水利建筑基础处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潍坊潍临水利建筑基础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石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