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685-1号
原告:罗凯,男,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雄英,湖北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村保利·时代K19地块五区20幢1-2层(9)商-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瑞贤至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工业园百威路18号第2栋3层31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罗凯与被告湖北金楷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瑞贤至亿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疫情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