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楚樵实业有限公司

黄石市金阳安装有限公司与黄石市港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2民初1608号
原告:黄石市金阳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泉路与磁湖路交叉路口岭秀新城综合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6741687X4。
法定代表人:柳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绍忠,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市港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迎宾大道****楼101铺会信用代码91420200571542284Q。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才,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楚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024578XC。
法定代表人:吴晓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蒋露,均系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石市金阳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港发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楚樵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石市金阳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金阳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石市金阳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9元(已减半收取),由黄石市金阳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 蕾
人民陪审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