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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武汉楚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04执3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楚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本院在执行武汉楚樵实业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653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凯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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