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楚樵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汉楚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04执30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武汉楚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本院在执行武汉楚樵实业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楚樵实业有限公司赔偿306292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749元、执行费449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16787元。2020年9月8日,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廖其元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武汉楚樵实业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廖其元共同申请对上述执行款进行了分配,其中武汉楚樵实业有限公司领取7787元,廖其元领取9000元。
本院在执行网络查控该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行为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钱家圣
审判员 王凯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