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恒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宜宾恒正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筠连民初字第951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农民。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宜宾恒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新桥村街心花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宜宾恒正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宜宾恒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