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恒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宜宾恒正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筠连民初字第1205号
原告***,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代理人***,男,1958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县,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宜宾恒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新桥村街心花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宜宾恒正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宜宾恒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