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24民初8号
原告射阳县盘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盘湾镇老政府北首5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被告吕书同,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县盘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书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射阳县盘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阳县盘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射阳县盘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