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志明风能装备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风能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MA1P3XFW56,住所地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我院作出的(2019)苏0924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江***风能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997163.29元,并承担以8237787,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26488715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I9日止,自2〇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594678.9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曰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以7513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12700.6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87834.66元为基数,自2〇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419011.7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曰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么^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江***风能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另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9859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风能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295760.3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祁洪标

审判员  龚宏伟

审判员  王泰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顾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