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819号
原告:葛小虎,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盘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信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射阳县盘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射阳县盘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