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山西三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5民初1373号

原告:***,女,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新绛县村民。

原告:***,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新绛县村民,现住新绛县。

原告:***,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稷山县村民。

被告:***,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碧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三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新城区天府苑御园住宅小区**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段三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三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三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三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