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终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三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杨春娟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三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20)晋0881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春娟以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2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春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春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春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毛松伟
审判员 卫文学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续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