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上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1318号
原告:天津上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铁狮坨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启源,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5幢902-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上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上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上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称因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上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67元,由原告天津上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陶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