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31817号
原告: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东方天德大厦1322。
法定代表人:张啸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发,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君豪,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聚源街50号自编B3-1房。
法定代表人:缴力歌。
原告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本院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在通知单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至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娄丹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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