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4民初2541号
原告: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东方天德大厦13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明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二十家子镇全结村大双庙子屯东1公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明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