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7行终8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众鑫华创楼**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商贸物流城******。
法定代表人陈根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阳,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裕行,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镇,局长。
出庭行政负责人周小红,副局级纪检员。
委托代理人翁丹萍。
委托代理人王英豪,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众鑫华创楼**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1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众鑫华创楼**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其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众鑫华创楼**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1行初8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浙江众鑫华创楼**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均已减半收取),由浙江众鑫华创楼**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红彦
审 判 员 虞 行
审 判 员 徐青雅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叶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