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灿埼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灿埼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执679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灿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谢屋村6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131737L。

法定代表人:曾景祥。

原告刘威与被告深圳市灿埼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告承担受理费1000元(人民币,下同),因被告未主动缴交,本院依职权予以追缴,并移送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2020年3月4日,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受理费1000元及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所承担的受理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伟锋

审判员  杨海生

审判员  钟广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