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灿埼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灿埼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10执2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晓亮,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灿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谢屋村6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131737L。
法定代表人:曾景祥。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灿埼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执2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卖车款、补贴款89700元(人民币,下同)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为124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0946元,在扣缴执行费1246元后已将执行款89700元转账支付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2019)粤0310执24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1246元已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执24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伟锋
审判员  杨海生
审判员  钟广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