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灿埼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灿埼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民初966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孙洪波,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锦丽,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灿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坪环社区**纵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71131737。

法定代表人曾景祥。

委托代理人刘燕波,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户籍地址广**省揭**县,县,系公司副总。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经庭审查明,情况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2016年3月13日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并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照片”、“考勤卡照片”、“费用报销单”、“银行对账单”复印件证实其主张。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系复印件,无法证实其真实性,且无任何显示与被告有关的记载。被告对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确认,称原告不是公司员工,其不在公司工作,仅为中间介绍拉土业务的人,原告同时也给其他公司介绍拉土业务,谁的价格高就给谁做,介绍成功一单,被告就给原告提成作为介绍费。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知,2016年10月15日原告驾驶粤B×××××号车在坑梓××路龙田路口发生事故,被告是粤B×××××号登记车主。车辆驾驶人与所有人并非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另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被告于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10月29日期间不等额、多次转账至原告账户上。本院认为,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结算工资应固定在每月的某个时间段,而不是不定期、不定额发放。这明显与常理相悖。同时本案中,原告未提交劳动合同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其未能有效举证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本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律师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申请仲裁时间:2016年11月8日。

三、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10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5365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3、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5000元。

四、仲裁结果: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五、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10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5365元;2、被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3、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

判决结果

根据本庭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阳云其

人民陪审员  刘俊星

人民陪审员  邱苏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