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诚利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65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熊国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利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中路14号维百盛大厦9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利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L001220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仅为对司机的询问笔录,司机在询问笔录中称涉案车辆的车主为被执行人,其驾驶车辆的柴油是***安排的,其与被执行人没有关系。故该司机并没有陈述本次运输行为是否为被执行人指派。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事实,因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L001220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对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陈亮
代理审判员*吉明
代理审判员*娇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