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6民初10220号之二
原告廖小勇,男,汉族,1974年6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来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醒,广东来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诚利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01号丽湾商务公寓A-519-A、A-519-B-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7893946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廖小勇与被告深圳市诚利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廖小勇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小勇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小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9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