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2323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深圳市赣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国街道滨河社区华强南路1003号上步码头1栋仓库1层109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033133。
法定代表人:**华。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赣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审判员 刘 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