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厚德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厚德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厚德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物流区(二期)华南城环球物流中心21层21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MP200。
法定代表人李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厚德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332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厚德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8425.00元及利息、受理费25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2)粤0306执1087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8744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执行款8694元(含受理费25元),用于支付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32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326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学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