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与深圳市景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308行审92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负责人于宝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延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景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龙路布龙城**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96047Q。

法定代表人俞金财。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0092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关于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ZD00092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审判长 封 文 智

审判员 孙   静

审判员 张 庆 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丑洁(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