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308行审92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负责人于宝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延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景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龙路布龙城**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96047Q。
法定代表人俞金财。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0092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关于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ZD00092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审判长 封 文 智
审判员 孙 静
审判员 张 庆 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丑洁(兼)